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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杨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船只在平湖市**街道**弄***河道,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6.02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杨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6000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网棒一根、逆变器一只、电瓶一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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