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4********,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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