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6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街**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50分许,杨某某醉酒驾驶新******号黑色日产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头屯河区大白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并对其进行呼吸式乙醇含量检测,呼吸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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