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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同年11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来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新哨村被害人胡某1姐姐胡某2家中,将胡某1放于胡某2住处卧室衣柜内的金AU916戒指一枚,千足金石榴石一枚,18k金项链带足金小猪吊坠一条盗走。当日11时许,杨某某将被盗的18k金项链带足金小猪吊坠以6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顺市西秀区蒋衙街一黄金回收店铺。当日13时许,杨某某将被盗的两枚黄金戒指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顺市西秀区力生路一黄金回收店铺。经鉴定,被盗金AU916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011元,被盗18k金项链带足金小猪吊坠价值人民币868元。

2019年5月1日18时许,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新哨村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杨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1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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