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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清凉山中队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00时50分,驾驶入杨某某驾驶陕J8***8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出发,行至延安市新区杨家岭北苑小区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2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6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杨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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