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太原**企业集团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号楼**栋**单元**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晋A****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总医院往西100米处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提取的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105.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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