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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涛哥哥,微信号:***412104877)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微信(微信名:***,微信号:***053467)联系,杨告知徐某某自己出售口罩,价格为每个口罩1元,徐信以为真,遂向杨订购3000个口罩,杨要求先付款后发货给徐某某,徐便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3000元,徐一直未收到口罩,与杨失去联系,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3000元退还徐某某,并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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