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9********,布依族,高中文化,现工作单位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陶某某、赵某某在禁渔期内,在平湖市**街道***河道水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0.08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陶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已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壹只、蓄电池壹只、网兜贰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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