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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彰武县**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xx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李某甲因索要造林抵押金一事发生口角,后杨某某用拳头将李某甲右眼打伤,至李某甲住院治疗。2020年3月25日,经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眼部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证人常某某、李某乙、唐某某、李某丙、刘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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