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发窝乡**村委会****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患病被武定县公安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与他人在武定县狮山镇北片区****酒吧娱乐,娱乐过程中还与不认识的邻桌被害人张**等人互动娱乐,凌晨,双方在离开酒吧时因小事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杨**参与他人在酒吧门口对张**等人实施殴打,造成张**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一方参与人员主动赔偿被害人6000元,被害人张**表示愿意谅解。被不起诉人杨**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表示力所能及进行赔偿,被害人张**表示愿意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