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发窝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患病被武定县公安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与他人在武定县狮山镇北片区****酒吧娱乐,娱乐过程中还与不认识的邻桌被害人张**等人互动娱乐,凌晨,双方在离开酒吧时因小事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杨**参与他人在酒吧门口对张**等人实施殴打,造成张**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一方参与人员主动赔偿被害人6000元,被害人张**表示愿意谅解。被不起诉人杨**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表示力所能及进行赔偿,被害人张**表示愿意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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