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0********,汉族,成人本科,平山县**教育中心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镇**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冶河路自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冶河路与平光大街交叉口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检测结果为:52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74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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