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34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乡XX村委XX,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日,XX乡XX村委XX王某某报警称:有人在自家位于XX乡XX村委XX东队北山风岭后(俗称风眼后)的林坡上毁林修路建养猪场。2020年4月1 3日,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XX乡XX村委XX东队北山风岭后(俗称风眼后)林坡内修路建养猪场的面积作出鉴定:XX乡XX村委XX东队北山风岭后(俗称风眼后)林坡内,道路全长595米,其中新修路长475米,宽5米,新路占用面积3. 5625亩;老路长120米,原宽3米,新扩宽2米,新扩宽路面积0. 36亩;建养猪场平整场地1.4685亩。杨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XX乡XX村委XX东队北山风岭后(俗称风眼后)林坡内新修路、扩路、平整场地建养猪场共占用林地面积5.931亩,地类为国家级公益林。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