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929年8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社旗县农商银行**办理业务时,将办理取款业务后离开的被害人张某某遗忘在柜台卡槽内的6437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6437元现金上交社旗县公安局。次日,社旗县公安局将6437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020年8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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