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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本科文化,某某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于2020年4月12日10时许,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楼道内,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口角,杨某将被害人张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被民警抓获。

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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