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1,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64********,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0年2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1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1、杨某2和王某某来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马军屯“华泰洗车场”附近时,见被害人黄某某放于该处的铁质扣件无人看管,于是将该处的264个扣件盗走。当日,杨某2、杨某1和王某某将被盗扣件拖运到西秀区大山脚王开英开设的废品回收站以1元每个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320元。
2019年7月30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青苑村大山脚附近将被不起诉人杨某1、杨某2、王某某抓获。现被盗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1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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