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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毛生)(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镇**村,中共党员,系**部书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3月3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立案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鲁D****L菲亚特牌小型轿车,从本县马坊镇马坊村出发返回杨家坪村的途中,沿33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坊镇温家庄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乙(1944年**月**日生)驾驶的捷马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杨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事故现场主动给在附近居住的被害人杨某乙女婿刘某某打电话,并和闻讯赶来的刘某某共同将杨某乙扶到其驾驶的车上,送往方山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因杨某乙伤重,又先后转院至吕梁市人民医院、山西白求恩医院、方山县人民医院等地进行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3日在家中死亡。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杨某乙死因进行鉴定,杨某乙是被车辆碰撞后致颅脑严重损伤长期处于昏迷状态下,全身器官功能逐渐衰竭死亡。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向方山县交警大队事故一中队报案自首。后经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乙无责任。

2020年1月11日,肇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乙医疗费、陪侍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埋葬费、自行车修理费等共计51万元。被害人女儿杨小梅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杨某甲予以减轻或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负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在事故发生后,其能主动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报案自首,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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