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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江巴东)(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8********,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镇**村第*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P28228号微型轿车,由迭部县洛大镇驶往路桥项目部(由西向东,距离洛大镇约3公里),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13线74km+500m处时,被迭部县公安局代古寺派出所正在出警的民警当场发现,经初测: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4毫克,随即办案民警将杨某某带到迭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意见为:从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2.91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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