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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泽武)(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10分许,杨某某驾驶晋M****7小型轿车,行驶至侯平高速(侯平)109km处,先后与王某某驾驶的豫G****7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以及提取血样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1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且具有坦白、退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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