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城*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古浪县**镇**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依法带其至古浪县中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2月25日,经司法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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