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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泽)(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太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莲池大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3毫克/ 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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