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现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33378728。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