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泽)(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现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33378728。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