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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洪艳)(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山东省汶上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绪文,男性,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汶上县*市场二区摊位上,盗窃店主张某某摊位钱箱内现金8000元。2019年11月8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从杨某某处扣押现金8000元,当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将该笔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首先,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案发后杨某某积极将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最后,杨某某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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