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海云)(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JXXXXX号“XX”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志路35KM米处,被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寺湾中队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4月8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72号)意见书,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继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