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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火发)(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当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9月28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1日,郑某某(已判决)伙同王某某(已判决)、邵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在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礼堂演赌博社戏,杨某某负责演戏的具体事宜,郑某某伙同王某某、邵某某组织、招来人员在弋阳县**镇**村邵某某家开设“摇摊”赌博8天,郑某某伙同王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谢某某、马某某等人坐庄组织了为期8天的赌博,每次赌桌上参与赌博的均有20人以上,累计参赌人次200-300人。郑某某伙同王某某、邵某某共从赌场抽取头子钱人民币18600元交给杨某某支付演社戏演出费用。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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