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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灿才)(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暴雪奇迹科技有限公司程序员。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孙鹏,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聘入职深圳暴雪奇迹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负责把游戏软件数据存储到服务器数据库,与第三方平台架设接口工作,2018年4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赌博软件开发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38.8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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