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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照鼎)(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的名义,与定边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投资开发合同,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入股100万元,并签订了投资协议书。2018年11月中旬工程停工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鲍某某二人拖欠陕西**劳务有限公司350余万元工资迟迟不予支付。定边县公安局立案后移送起诉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鲍某某结清所欠工资,并得到何某等138名工人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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