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14时许,在辽宁省北票市305国道441公里300米处,因程志强驾驶辽N****1号小型轿车与肖永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肖永才受伤、乘车人李国芹经抢救无效死亡。程志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杨某某顶替程志强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帮助程志强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北票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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