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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珍妮)(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区**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饮酒后驾驶辽***号牌机动车,沿沈阳市**大街行驶至***桥*层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杨**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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