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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磊)(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桐柏县城关镇**,现住桐柏县城关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20时50分许,在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卤味坊饭店门前,杨**和杨*叔侄两人因为老家城郊乡金庄土地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厮打,厮打中杨*将杨**打伤。经鉴定:杨**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杨*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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