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人寿营销分公司**,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单元。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D****J小型轿车,沿咸阳市三号桥由北向南行至三号桥南口处时,被陈阳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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