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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红波)(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村**号负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1时38分,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南盘江路段处时被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2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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