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J****号傲虎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沿濮阳市五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路与历山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1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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