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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维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471****924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陈集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本市陈集镇**村**组其自家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710株。2020年3月7日该罂粟幼苗被公安民警铲除。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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