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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自旺)(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76号

被不起诉人杨XX,男性,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身份证号:6228261965XXXXXXX,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镇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甘M40108号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甘肃省宁县春荣镇街东行驶至宁五公路14km处时,被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杨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0mg/100ml。

本院认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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