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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良辉)(公开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9********,瑶族,中共党员,兰溪**人大代表,江永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兰溪**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5576元购买了欧阳某某、黄某某种植在兰溪**乡**村元圩岗坡的国外松,7月18日、19日,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奉某某等4人用油锯砍伐国外松,7月20日,在将砍伐后的原木运出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在兰溪**乡**村元圩岗坡采伐的树种为国外松(湿地松),检尺材积28.119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46.86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到江永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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