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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荣学)(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建筑工人,住河南省固始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花园路行驶过程中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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