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辽L****1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台子区**街与**大道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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