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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越宇)(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街**栋**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经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雪梅,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23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8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与王某某、赵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故联系史某某(另案处理)找人陪同其一起去处理债务纠纷,史某某授意某某某(另案处理)找人帮助杨某某。2015年3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某某某、朱某某(已去世)、“小龙”(另案处理)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的航三大厦商谈债务事宜,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朱某某、小龙与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办公室内交谈,某某某在楼下等待。在被不起诉人杨越宇交谈结束后行至院内时,某某某、朱某某因言语不和与陈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某某某使用匕首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划伤,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头部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史某某、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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