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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金生)(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上午11时许,方城县杨楼镇***村民杨某某在河南省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旋网等禁用工具到燕山水库上游方城县杨楼镇***桥附近水域非法捕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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