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土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4KM+800M附近时,与前方张某某(被害人)驾驶的悬挂辽****号农用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24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日,经昌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7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驾驶甘*****号轻型厢式货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驾驶无牌号、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用拖拉机上路行驶、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行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