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0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0时27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2的“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沙河口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辽宁**站附近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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