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的云******的自卸货车在云翔玻璃厂区内的磅房处卸货,在倒车时碾压到云翔玻璃厂员工缪某某致其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案发后已赔偿了相关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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