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0********,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妻子张**沿岩排线**镇光伏电站公路由滇西水泥厂往萂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镇距光伏电站500米处时,因杨某某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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