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辽中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8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2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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