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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5日16时25分,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抚松县**镇沿河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饭店门前附近,被抚松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420号鉴定文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89.34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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