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杭熙)(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杭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杭某某酒后驾驶陕A9F***小型轿车,沿礼泉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礼泉县消防队门前时,被礼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04.1mg/100ml,当日22时44分,在礼泉县人民医院对杭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杭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2.97mg/100ml。

本院认为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