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杭某某酒后驾驶陕A9F***小型轿车,沿礼泉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礼泉县消防队门前时,被礼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04.1mg/100ml,当日22时44分,在礼泉县人民医院对杭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杭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2.97mg/100ml。
本院认为,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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