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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杲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杲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小区****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杲某某在漳浦县**镇**村**号其租房内和张某甲、张某乙、索某某喝酒。同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杲某某酒后驾驶苏C*****小型轿车前往杜浔镇东旭五金店,而后沿疏港大道欲返回**村,至杜浔镇近城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杲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本院认为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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