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K*****轿车在竹屿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值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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