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汉族,高中毕业,濮阳******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濮阳****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鲁J*****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载同事时某某、任某某、段某某从南乐县川味时代饭店出来准备回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所在的濮阳********有限公司,行驶至南乐县大博金洗浴中心光明路和傅潭路交叉口向东六七十米的地方,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8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林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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