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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国明)(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镇**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J****0号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2号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抓获。后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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